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再次开展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补录更新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解联办〔2014〕1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录与更新范围
(一)补录人员范围
1.未纳入全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的原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2.因离岗时间较长、原始材料缺失、流动到外省或长期居住在偏远农村地区,未能在前三轮认定中及时申报的人员。
3.其他符合黑政发〔2013〕21号文件规定的身份条件,但尚未完成身份和教龄认定的人员。
(二)信息更新范围
1.已录入系统但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居住地、任教年限、教龄等信息存在错误或变更的人员。
2.已录入系统但未正确标注养老保险参保类型、死亡状态等关键信息的人员。
二、工作流程
(一)人员信息补录
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对其真实性给予证明,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其中,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原始材料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在两个以上学校工作过的其教龄可累计计算。经县确认机构复审,乡(镇)政府公示、确认、采集身份及教龄信息后,汇总上报。
(二)人员信息更新
已录入信息但发现有误或情况发生变更的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原认定乡(镇)政府或原任教学校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需更正信息项的原始材料(如姓名变更证明、正确的任教年限证明、参保类型证明、死亡证明等)。经乡(镇)政府初审、县确认机构复审、确认、更正后,汇总上报。
三、办理时限
请申请人务必在2026年5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给原学校或乡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如因个人原因没能按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
需录入系统人员报送工作流程
(一)个人需提供的材料
本人向原任教乡镇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申请时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2)2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
(3)填写《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采集表》(附件1)一式两份;
(4)《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定表》(附件2)一式两份;
(5)《巴彦县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定申请表》(附件4)一式两份;
(6)《巴彦县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调查取证情况表》(附件5)一式一份,此情况表中的证明人至少5名,且目前是县财政拨款的公职人员,如在认定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资格,并追究证明人法律责任。
(二)初审
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报送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审
县政府组织成立由教育、人社、财政部门的认定机构,机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各乡镇政府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有关申报材料及原始材料报送到认定机构,按程序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乡镇政府报送个人申报材料同时需提供《巴彦县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册》(附件7)一式两份。
(四)公示
乡镇政府将经认定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五)确认
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用正式文件提交到县认定机构办公室。
来 源:巴彦县教育局
编 辑:麻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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